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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2.02.15 法律字第11203502140號書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本條所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對於得扣留之物,更規定須具備同法第38條特別要件,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始得實施
2.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4261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第85條之3等規定參照,如車輛為無號牌及號牌不符車輛,已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方法查知車輛所有權人,而採取由公正第三人在場或全程錄影方式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應認符合比例原則
3.
4.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50744號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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