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06.02 FDA 食字第1109016561號
- 第一則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5條規定,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二則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
2.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04.26 FDA 食字第1109003589號
-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相關說明
3.
- 法務部 106.09.14 法制字第10602516040號函
- 法務部就「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管理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04 簽見
- 依「行政院新聞局廣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直轄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有關機關處理,並按月彙報,故本案應由市府主管食品衛生管理業務之衛生局以府函名義負責核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