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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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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04 簽見
  • 依「行政院新聞局廣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直轄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有關機關處理,並按月彙報,故本案應由市府主管食品衛生管理業務之衛生局以府函名義負責核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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