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1.15 環署水字第1080004187號
- 核釋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對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涉及變造監測數據、紀錄值或監視影像之處分原則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2.10 環署水字第0990014392號函
-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
3.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8.06 環署水字第0980067511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之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罰。且尚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要求設置量測、監測及錄影監視系統等設施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21 環署水字第0960096614號函
-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8.25 環署水字第0940064920號函
-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2.16 環署水字第0930092981號函
-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