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9.07 法制字第10502515010號函
-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2.
- 法務部 104.12.28 法制字第10402521880號函
-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3.
- 法務部 104.05.28 法律字第10403504960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50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或建築物,究以何人為上述規定之狀態責任人,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自以具有實際管領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狀態責任人;國有或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則應本於各該機關依法作為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地位而享有私法上所有人權利或事實上支配力及管領力,考量以最可能快速、有效排除危險者,為最優先狀態責任義務人
4.
- 法務部 103.02.25 法律字第10303502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5.
- 法務部 101.08.23 法制字第10102118890號函
- 法務部就「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1條、第3條及第5條至第7條等條文修正」之意見
6.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588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7.
- 交通部 100.09.07 交路字第1000050148號函
- 依道路交關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之,又,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因而處以罰緩者,其管轄機關以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8.
- 交通部 99.09.10 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
- 民眾以照相方式檢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丟棄菸蒂之違法行為,得向主管單位敘明案件事實,或檢具相關證據,待執法單位查證後,認定確有此事實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違規之汽車駕駛人
9.
- 法務部 98.08.12 法律字第0970046615號函
-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02 環署廢字第0980021458號函
- 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2.10 環署廢字第0970093045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之處分對象為實際行為人。且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處罰之對象
1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14 環署廢字第0960090336號函
-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1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1.31 環署廢字第0960004566號函
-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公共衛生責任、義務等疑義
1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07.18 環署廢字第0910035912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屬法律特別規定,排除行政執行法每次處罰均應以書面踐行告誡程序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並未有不符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