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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3-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516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預算法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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