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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第 12 條十二、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 及交通費。 前項審查費係審查系統經營者申報之財務報表資料文件,委員並須 於開會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6)北市觀行字第1063240620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