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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332027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3年12月2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第 3 條
    臺北市市民於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以 下簡稱醫療院(所))就醫,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醫療補助: 一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二 經社會局予以保護、安置。 三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 四 非屬前三款,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 前項第四款所稱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之認定基準,由社會局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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