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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141893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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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93)府社二字第09306069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8-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0141893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