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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5-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3133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 (原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新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規費法
    第 10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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