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8-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社字第097397229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98年2月1日施行
  • (廢)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社區大學課程分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類,並應配合市政及社區發展 需要辦理現代公民課程及活動。前項課程開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