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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社區大學課程分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等三類,並應配合市政及社區發展 需要辦理現代公民課程及活動。前項課程開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8-2023
        
    
(廢)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4306363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4年5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