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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8-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133013407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並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但經市政府 另以公告指定管理機關者,從其指定: 一、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二、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地:工程主辦機關。 三、經移撥之前二款公園或公園設施:移撥後管理公園或公園設施之機關 。 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市政府公告之管理機 關。 市政府或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公園或公園設施之維護管理業務委任 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執行之。 本自治條例有關罰鍰之處罰,委任管理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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