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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主管機關,所屬醫療院所為管理機關。 衛生局應設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督運作; 其設置要點由衛生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138253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