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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裁字第1083027333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作業要點)
  • 公路法
    第 67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 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 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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