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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及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一~八、附表十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11條第1項附表1~附表6、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第3條第1項有關行政院核定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事項,仍由「行政院」管轄;第3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仍由「行政院」管轄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7 條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按其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 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報由 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自管理、 技術、認知及訓練等面向,辦理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前二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區分基準、核定或備查程序、變更申請、資通 安全防護措施辦理項目、內容、專職人員之資格條件與配置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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