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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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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12筆,共1頁,目前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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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06 簽見
  • 本案重劃大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2條之規定分擔三分之一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再依自來水法第65條之規定,分擔新裝配水幹管經費二分之一,似無重復負擔單一建設案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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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簽見
  • 公共設施用地內,除為標示該建築物或標的物功能名稱之招牌或公共設施認養標示牌外,不宜再申設其他商業性之招牌廣告物,以維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目的,故分區管制規則條文意旨,如未經市府核准,不宜設置廣告物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7 簽見
  • 本案無論占用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返還完成搬遷,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先行完成自願點交搬遷切結,臺北市政府仍應依清理計畫之規定,追繳占用人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1 簽見
  • 本案占用戶多為年邁無謀生能力或屬收入微薄之低收入家庭,為體現照顧弱勢族群目標,如確屬低收入戶,符合社會局所定生活補助標準時,則免予追繳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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