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6 北市法三字第09732914800號函
- 申請人申請埋設用水設備須通過他人之土地者,適用自來水法第52、61條及臺北自水事業處營業章程第9條之執行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20 府法三字第09731495900號函
-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為規範臺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維護之事務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僅對內發生效力,有關臺北市道路管理及維護,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23點規定辦理
3.
- 臺北市政府 97.03.13 府授法三字第09701762400號函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00點及第135點第4款規定係限於處理一般公文,而不及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應適用位階較高之行政程序法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北市法三字第09532666100號函
- 自來水園區雖提供民眾使用,且本於「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之目的,並以增加營收為考量,似非屬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其性質與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容有不同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2 北市法三字第09532467400號函
- 對於違章建物經撤銷接電證明,後續處理停水停電之執行,應係建築主管機關執行建築法第73條規定,故似應由建管處命義務人履行上開義務而不履行時,再據以執行處分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9 北市法三字第09532366000號函
- 所謂承認,係應受時效利益之當事人,對因時效喪失請求權之人,表示其權利存在,其法律上性質,為觀念通知,故無須有欲望中斷時效之意思,雖不以處分能力及處分權限為必要,但以有管理能力或有管理權限為必要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09 北市法三字第09230542600號函
- 本案申請埋設給水管線之申請人如係相鄰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可向給水管線通過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安設給水管線,土地所有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選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06 簽見
- 本案重劃大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2條之規定分擔三分之一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再依自來水法第65條之規定,分擔新裝配水幹管經費二分之一,似無重復負擔單一建設案經費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10.28 北市法三字第09130756400號函
- 自來水用戶裝置用水設備由水管承裝商代為申請供應自來水時,僅須繳驗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而僅就水管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証予以審驗是否合法有效即可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簽見
- 公共設施用地內,除為標示該建築物或標的物功能名稱之招牌或公共設施認養標示牌外,不宜再申設其他商業性之招牌廣告物,以維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目的,故分區管制規則條文意旨,如未經市府核准,不宜設置廣告物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7 簽見
- 本案無論占用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返還完成搬遷,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先行完成自願點交搬遷切結,臺北市政府仍應依清理計畫之規定,追繳占用人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1 簽見
- 本案占用戶多為年邁無謀生能力或屬收入微薄之低收入家庭,為體現照顧弱勢族群目標,如確屬低收入戶,符合社會局所定生活補助標準時,則免予追繳占用期間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以符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