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處得依補助案之性質或需要,外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由本處相關同仁執行上述督 導事項,每次督導應作成書面督導紀錄,具體敘述受補助案執行情形及其優缺點,每年 度最後一次之督導應對於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進行檢核,並撰寫成效檢核表。
- 五、外聘之專家學者,得按實際督導次數,每人每次支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之酬勞。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資字第1093072942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