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7 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 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 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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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7、25、29、6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