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條文,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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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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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
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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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
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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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
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
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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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