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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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鼓勵民眾協助處理本館 文獻業務,並廣結有志之士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以塑造助人最樂、服務為榮之奉獻 精神為宗旨,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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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由本館全體志工組成,接受本館之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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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隊址設於臺北市立文獻館。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5)北市獻編字第10530249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8~14點條文;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