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志工資格、權利、義務、福利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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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之資格: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館考核通過,由本館核發志工證者,為本館志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化等之解說及文獻 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館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且實際參與本館 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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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之權利及福利: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隊長之選舉。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史蹟勘考、專題進修課程及研討活動。 (四)本館出版品優惠折扣。 (五)服勤期間由本館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優先獲本館推薦參加有關機構辦理之各項進修課 程及獎勵。 (七)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本館申請發給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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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館及志工隊訂定之管理規範及各項決議規定。 (三)參與本館所提供之進修課程。 (四)妥善使用志工證。 (五)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執行本館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本隊推展之各項活動。 (九)出席本館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依本館值班表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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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志工之考核:依「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5)北市獻編字第10530249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8~14點條文;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