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17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9、26條、行政程序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具體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所主張,顯屬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處理,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陳情」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0.04.15 法律字第1000008533號函
- 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又稅捐稽微法第48條之3及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揭示「從新從輕原則」,乃針對行政罰裁處及刑事保安處分,而稅捐稽徵法第23條針對稅捐徵收期間,故無牴觸之問題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2.11 行執一字第0970007609號函
- 關於已因繳清掛結歸檔之行政執行之案件,脫離行政執行處之繫屬後,該行政執行處不宜因移送機關要求繼續執行,而重啟執行之程序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2.03 行執一字第0976201023號函
- 對於特專案件因執行必要而對同一銀行查詢義務人之保管箱、信用卡及基金等情形,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人員在職訓練時,應教育切勿浪費執行之程序,儘可能一次函詢,避免造成雙方人力、郵資等成本之浪費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3.13 行執一字第0976000132號函
- 關於對財產之囑託執行,應由受囑託之執行處依執行受囑託標的物實際徵起之金額計算分配金額,但若非因執行受囑託標的物所徵起者,則以該標的物價值之二分之一計算分配金額,其餘金額則計入囑託執行處,至於,對財產以外事項之囑託執行,則由囑託執行處分配全部徵起金額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7.02 行執三字第0966200683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於執行業務之推動時,面對各種不同案件,應隨時運用革管理之觀念,隨時調整執行之方法及作業,並且對於移送機關執行名義送達之審查,應務求審慎,俾免誤將案件退回移送機關後,因逾越執行期間,無法再移送執行,產生失權之效果
7.
- 交通部 92.05.07 交路字第0920034769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費欠費情形乙案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5.01 行執要字第0920002387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費欠費情形乙案
9.
- 法務部 90.11.20 (90)法律字第000706號函
- 為提昇基層執法人員辦理行政執行業務之學能,請貴署規劃辦理「行政執行法」相關課題觀摩會議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05 行執一字第003004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之代履行費用,應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1.
- 法務部 90.06.20 (90)法律字第014057號函
- 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否適用釋疑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26 行執一字第001061號函
-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其委任代理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依公函或委任書內容執行代理權
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19 (90)行執一字第000456號函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費用,由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