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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17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9、26條、行政程序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具體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所主張,顯屬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處理,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陳情」規定辦理
2.
  • 法務部 100.04.15 法律字第1000008533號函
  • 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又稅捐稽微法第48條之3及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揭示「從新從輕原則」,乃針對行政罰裁處及刑事保安處分,而稅捐稽徵法第23條針對稅捐徵收期間,故無牴觸之問題
3.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2.03 行執一字第0976201023號函
  • 對於特專案件因執行必要而對同一銀行查詢義務人之保管箱、信用卡及基金等情形,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人員在職訓練時,應教育切勿浪費執行之程序,儘可能一次函詢,避免造成雙方人力、郵資等成本之浪費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3.13 行執一字第0976000132號函
  • 關於對財產之囑託執行,應由受囑託之執行處依執行受囑託標的物實際徵起之金額計算分配金額,但若非因執行受囑託標的物所徵起者,則以該標的物價值之二分之一計算分配金額,其餘金額則計入囑託執行處,至於,對財產以外事項之囑託執行,則由囑託執行處分配全部徵起金額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7.02 行執三字第0966200683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於執行業務之推動時,面對各種不同案件,應隨時運用革管理之觀念,隨時調整執行之方法及作業,並且對於移送機關執行名義送達之審查,應務求審慎,俾免誤將案件退回移送機關後,因逾越執行期間,無法再移送執行,產生失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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