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5890號函
-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2.
- 法務部 106.01.16 法律字第105035181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3.
- 法務部 105.01.08 法律字第10503500460號函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4.
- 法務部 103.06.11 法律字第10303506970號函
-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0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參照,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委託代收作業,委託內容是否僅為費用代收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或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因尚有未明,故是否屬權限委託,仍應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後自行審認
6.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7.
- 法務部 95.09.22 法律字第0950033954號函
- 關於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之法律適用疑義
8.
- 法務部 95.09.08 法律字第0950033384號函
- 關於依法指定或委託會計師辦理對金融機構及發行人檢查或查核作業,是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疑義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2 北市法一字第09530896200號函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10.
- 法務部 94.10.05 法律字第0940033075號函
- 行政機關依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時,其受託對象之選定得否經公開程序遴選或由行政機關逕行指定即可
11.
- 法務部 92.10.28 法律字第0920042645號函
-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12.
- 法務部 91.02.19 法律字第0910001621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13.
- 法務部 90.12.28 (90)法律字第044456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14.
- 法務部 90.09.04 (90)法律字第029825號函
-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其擇定具有資格之民間汽車業者,是否宜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招標方式辦理
15.
- 法務部 90.03.12 (90)法律字第002106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