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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5890號函
  •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2.
  • 法務部 106.01.16 法律字第105035181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3.
  • 法務部 105.01.08 法律字第10503500460號函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4.
  • 法務部 103.06.11 法律字第10303506970號函
  •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0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參照,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委託代收作業,委託內容是否僅為費用代收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或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因尚有未明,故是否屬權限委託,仍應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後自行審認
6.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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