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9.14 法律字第11203510720號函
- 有關機關內法規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其所屬單位之法規修正案,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或相關利益迴避之規定說明
2.
- 法務部 109.07.20 法律字第10903511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所定「營業所」,尚無明文僅以公務機關登記公示資料為限,倘營利事業於公務機關登記之公示資料外,應受送達人尚有其他實際營業處所,亦屬前述規定之「營業所」,行政機關送達時,應分別就具體個案情形,斟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
3.
- 法務部 109.05.14 法制字第1090250720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4.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08040號書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5.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01071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55、58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先行通知當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言,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基準,又預備聽證通知對象宜與正式聽證相同;另預備聽證有釐清爭點、協商爭議功能,舉行聽證機關自可斟酌需要在正式聽證程序前,向有關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徵詢意見,以利整理事實、證據及相關爭點
6.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7.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03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54、107、155、156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
8.
- 法務部 102.09.14 法律字第102035102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9.
- 法務部 102.06.07 法律字第1020350518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臺東縣(101-104)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
10.
- 法務部 102.06.07 法律字第10203505190號函
- 法務部就「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
11.
- 內政部 102.01.14 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08號書函
-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經協調不成公所駁回在案,嗣後申報人之一方再行申報者,公所應審視申報內容是否與已駁回之申報案件內容相符,如屬不同方以新申報案件辦理,並得將申報訊息轉知利害關係人
12.
- 法務部 99.03.15 法律決字第0999004051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13.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381號函
- 所謂「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20條規定所列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查醫療爭議調處程序業已終結,且當事人間簽立和解書性質上屬私法契約,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救濟問題,應非本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14.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50744號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15.
- 法務部 96.08.07 法律字第0960024953號函
-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針對行政程序法第33條迴避規定疑義
16.
- 法務部 95.11.14 法律決字第0950037734號函
- 關於戶長申請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624900號函
-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資料,似非屬前揭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是民眾申請查閱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似無主動公開之義務
18.
- 法務部 95.03.21 法律決字第0950010717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疑義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60000號函
- 本案所涉投資契約第2條第2項明定申請人應就該筆土地續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即已涉及私法上之財產所有權,應屬前揭作業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故應得申請閱覽本案相關資料及卷宗
20.
- 法務部 93.08.20 法律字第0930033741號函
- 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開發計畫案開發計畫
21.
- 法務部 91.11.07 法律字第0910042745號函
- 關於學校退休校長申請閱覽該校相關文件所涉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規命令之適用疑義乙案
22.
- 法務部 91.06.24 法律字第0910023712號函
- 關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資料或卷宗之規定,於外國人是否有其適用疑義乙案
23.
- 法務部 91.01.17 法律字第0090046666號函
-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是否得應人民請求,提供其參考釋疑
24.
- 法務部 91.01.10 法律字第0090047712號函
- 關於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員名冊,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而應主動公開疑義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10 北市法二字第9020687500號函
- 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非用來判斷當事人或利害人之申請資格,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行政程序中當然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因此該限制條件應係用以確定可以公開之有關資料範圍
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8 北市法二字第9020339800號函
- 本案有關違建檢舉人申請閱卷,其所涉問題如該檢舉人得否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申請調閱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於具體事實予以認定判斷,在行政透明化與行政效率化及個人隱私保障等原則中,求得適當平衡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03 北市法一字第9020334300號函
-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故應以申請人所提出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來決定其閱卷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