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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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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07.20 法律字第10903511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所定「營業所」,尚無明文僅以公務機關登記公示資料為限,倘營利事業於公務機關登記之公示資料外,應受送達人尚有其他實際營業處所,亦屬前述規定之「營業所」,行政機關送達時,應分別就具體個案情形,斟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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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08040號書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5.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01071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55、58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先行通知當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言,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基準,又預備聽證通知對象宜與正式聽證相同;另預備聽證有釐清爭點、協商爭議功能,舉行聽證機關自可斟酌需要在正式聽證程序前,向有關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徵詢意見,以利整理事實、證據及相關爭點
6.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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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03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54、107、155、156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
8.
  • 法務部 102.09.14 法律字第102035102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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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2.01.14 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08號書函
  • 同一祭祀公業如有二人以上申報經協調不成公所駁回在案,嗣後申報人之一方再行申報者,公所應審視申報內容是否與已駁回之申報案件內容相符,如屬不同方以新申報案件辦理,並得將申報訊息轉知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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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03.15 法律決字第0999004051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13.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381號函
  • 所謂「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20條規定所列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查醫療爭議調處程序業已終結,且當事人間簽立和解書性質上屬私法契約,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救濟問題,應非本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14.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50744號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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