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12.29 法律字第10903517850號函
-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3.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10.25 農授水保字第1071858424號函
- 為加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倘經其查明占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辦理後,占用人屆期不為收割或處理者,得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5.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6.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8.04.10 台財產局管字第09800081011號
-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34-1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7.
- 法務部 98.03.06 法律字第0980005227號函
-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
8.
- 法務部 97.10.08 法律字第0970035937號函
- 若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為送達者,可以公告或刊登方法為之,而應受送達如果多人,除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有特別規定外,自應各對此多數人分別送達
9.
- 法務部 96.05.14 法律決字第0960010814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祭祀公業名下畸零地調處事宜時,對尚未完成申報清理及未設管理人之祭祀公業之通知,不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方式以代送達,而應對派下全體分別送達
10.
- 內政部消防署 93.08.05 消署危字第0930014439號函
- 沒入違規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處理程序疑義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8 北市法二字第09231319200號函
- 無產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不特定人」之情形相當,進而似得類推該條文規定,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以代替送達
12.
- 法務部 91.05.20 法律字第0910700244號函
-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13.
- 法務部 91.05.20 法律字第091700244號函
-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14.
- 法務部 91.05.17 法律字第0910700239號書函
-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規人時之處理疑義
15.
- 行政院 90.12.26 (90)臺人政考字第200985號函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29 北市法二字第9020384800號函
- 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