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2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3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17593號令發布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1.
  • 法務部 98.10.26 法律字第0980035546號書函
  •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2.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09.29 臺會議字第0980002122號函
  • 公務員懲戒法第28、33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應即執行,如認原議決有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意旨執行之
3.
4.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