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3.10 工程技字第10000082960號令
- 於99.12.25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得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至100年12月31日止;桃園縣在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亦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
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4 金管證審字第0990065344號令
- 為因應縣(市)合併及改制為直轄市等調整,於改制成立前已加入省會計師公會並執行業務者,可於一年內繼續執業,期滿者應改加入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或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
3.
- 內政部 99.12.23 台內民字第0990255671號函
- 縣市改制直轄市,其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及里辦公室之銜牌須於改制當日更換,門牌貼牌應於改制後1週內更換,並規劃及加強宣導各級機關之辦公地點
4.
- 內政部 99.02.26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1227號令
-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