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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79、80、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0.01.19 法律字第1100001053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424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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