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01.19 法律字第1100001053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424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3.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7.10.01 中選一字第0970007695號
-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4.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08.01 中選一字第0960004464號
- 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選罷法第74條第1項之適用
5.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07.19 中選一字第0960004116號
-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時,如該選舉區落選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6.
- 內政部 96.06.12 台內民字第0960095458號函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第2項規定遞補之地方民意代表,其宣誓就職事宜
7.
- 內政部 96.02.16 台內民字第09600319931號函
- 縣(市)議員辭職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缺額如何處理疑義
8.
- 內政部 95.10.31 台內民字第0950167389號函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第2項規定遞補,遞補名額仍應適用地方制度法關於婦女保障名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