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4.09.07 台內民字第1040432679號函
- 有關公共造產基金資產折舊費可否列為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管理費支出用途之疑義1案
2.
- 內政部 103.08.27 台內民字第1030224883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33條與現行第36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3.
- 內政部 103.05.28 台內民字第1030156072號函
- 倘殯葬業者曾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所需費用,而之後未交付清冊供主管機關查核比對者,得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裁處;若業者自始未曾提撥費用,則依據同條例第81條規定裁處
4.
- 內政部 103.02.25 台內民字第10300940431號函
- 殯葬設施經營者負有提撥相關費用以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義務,縱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業者仍不得據以主張免除繳交費用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就業者之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另地方主管機關僅對業者為催繳費用之通知者,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再生時效中斷效力
5.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31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