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4.04.09 台內民字第1041150987號函
-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違法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若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確屬殯葬禮儀服務業者之代理人或受僱人,自得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罰
2.
- 內政部 102.11.29 台內民字第1020337378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所稱按次處罰,係針對多次非經許可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行為,並非依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件數為處罰內容。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限期改善,除應停止再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外,亦包括解除已違法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退還消費者款項,若業者屆期未改善,自得按次處罰
3.
- 內政部 102.10.22 台內民字第1020331601號函
- 殯葬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未符合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因殯葬管理條例並無處罰明文,主管機關無從依法裁處,然主管機關仍得對業者進行查核輔導,並依法公開相關消費警訊及契約條文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4.
- 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35008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條、舊殯葬管理條例第44、65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如認為就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行為,因舊殯葬條例未設處罰規定,不得依該條例裁處行政罰,核與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意旨相符,法務部敬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