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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 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之個人資料,若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尚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準此,戶政機關得配合提供弱勢兒童關懷個案及其2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入出境日期等資料,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2.
  • 法務部 99.03.01 法律字第0980050228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將通報戶政機關資料另提供其他機關使用,應視該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而定,至於,請求提供機關擬蒐集或利用該等資料,亦應符合該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之
3.
  • 內政部 98.01.07 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函
  • 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得依據戶籍法第68條、行政程序法第40條等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則可依據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4.
5.
6.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轄區內居民」負擔健保費之補助款,倘不以「設籍」作為居住事實之判斷標準,實務上將有無從認定及執行之困擾,故本於行政效能之考量,自不宜以事實居住為準
8.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0.08 簽見
  • 門牌變更縱使戶政機關通知程序有瑕疵時,如事實應為此門牌之發放,除非瑕疵重大有補正之必要外,似以不必補正為原則,又戶政機關既得職權更正,當然亦得以登記事項錯誤為由,函知相關單位逕予更正,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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