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19 發法字第1100017815號
- 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方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9 發法字第1080005415號
-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3.
- 衛生福利部 106.03.30 衛部保字第1060104758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而成為當序遺屬者,原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後順序遺屬固應停止發給,惟因核給遺屬年金給付之原處分與新處分之目的、對象均不相同,該子女所請遺屬年金給付不得追溯發給
4.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5.
- 法務部 98.12.01 法律字第0980045186號函
- 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倘若,其因執行公務而有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需要時,則可係屬戶籍法第67條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3條之規定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6.
- 內政部 98.07.27 台內戶字第0980118790號函
-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7.
- 內政部 98.07.20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50號函
- 有關檢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執行進度、神明會申報時對於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應如何審視、神明會之組織如與一般傳統神明會組織性質不合時之處理方式、戶政事務所配合提供戶籍資料得否向公務機關收取規費等疑義之討論
8.
- 內政部警政署 92.06.26 警署戶字第0920086319號函
- 各地方警察局所建立之口卡片資料,應供治安維護事項使用,且該資料相片亦久未更新,故不宜做為行政執行作業之用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4 北市法一字第9020359000號函
- 各機關業務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並由戶政機關提供,又為落實戶籍登記制度,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查證、查對及校正等工作,以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