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7.03.30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412111號函
- 預售屋案件之買受人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自行或委託他人轉售予第三人,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日後興建完成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仍應以原買受人與第三人簽訂之權利買賣契約價格申報登錄
2.
- 法務部 104.08.17 法律字第10403509030號函
- 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擬利用預售屋實價申報登錄資料內買受人聯絡電話進行滿意度調查,該等資料利用是為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
- 法務部 102.05.03 法律字第101001322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等規定參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如未履行登錄義務者,主管機關應係依條例規定,限期命權利人自行申報登錄,而非限期命其將相關交易資訊提供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逾期未自行申報登錄,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權利人怠金
4.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決字第0970008037號函
- 有關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中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及「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係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5.
- (廢) 財政部 94.09.06 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
- 辦理移轉之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滯納金,嗣後公告更正土地現值,如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則得申請更正,並辦理退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