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020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3、9條、市區道路條例第1、2、4、9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參照,校園外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係學校配合法規退縮留設供市民、公眾通行者,則似係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義務,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從而,似仍應由學校本於所有權人立場為該無遮簷人行道之管理機關
2.
- 交通部 99.03.25 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
- 騎樓擅自設置固定式車阻設施或相關休閒椅,若具體事實有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9、33-1條之規定者,應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之權責機關依法裁處
3.
- 法務部 95.05.19 法律字第0950015089號函
-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擅自加高應命其限期改善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1144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基地情形特殊」,似指基地客觀上無法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或設置顯有困難者而言,就此宜考量公共利益與關係人土地使用利益之衡平,宜審慎認定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76500號函
- 騎樓為道路一部分,而騎樓整平屬主管機關為利於公眾通行,就道路所為必要之改善、維護,參照相關實務判決及精神,既無侵害騎樓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則基於公共利益,所為之合目的行為,自無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