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營建署 110.06.02 內授營環字第1100808869號函
- 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多數共有人,因共有建物涉違反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共有人處以罰鍰,若分別處罰共有人致產生全體共有人罰鍰總額高於行為人之情形,地方政府得依事實調查結果衡酌是否認定全體共有人之違法係一行為,並依個案事實審酌個別共有人應處之罰鍰
2.
- 內政部 107.07.25 內授營環字第1070812681號函
- 下水道機構若已依下水道法第19條或依行政程序法第92、100條之規定,對外公告下水道已可使用及辦理接用程序,得開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448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及衛生下水道工程之順利施作,行政機關得以行政指導方式協調,又支付償金之標準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如仍未果,則得依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杜息爭端
4.
- 內政部營建署 94.06.06 營署工程字第0942909530號函
- 檢送研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及用戶排水設備承裝、使用公、私有土地如何通知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