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08.03 法制字第1100250928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08 北市法二字第09632392800號函
- 有關因工程上之必要,下水道機構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但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其中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應支付償金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448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及衛生下水道工程之順利施作,行政機關得以行政指導方式協調,又支付償金之標準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如仍未果,則得依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杜息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