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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0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條條文
1.
2.
3.
  • 法務部 75.05.24 (75)法律字第6321號函
  •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徵收機關因開闢道路而徵收人民之土地為公法上之行政行為,人民如有爭議,宜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在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之範圍,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
4.
  • 法務部 74.07.23 (74)法律字第8955號函
  • 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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