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6.06.2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7號函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方式產生,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以書面方式推選,並應顯示推選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2.
- 法務部 106.06.19 法律字第106035085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條項已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書面推選「利用(公告)」另為規範,該條項涉及利用個人資料規定,自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北市法二字第094321981300號函
-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自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除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外,推舉召集人,再由召集人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