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5.02.22 法律決字第0950005420號書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行政處分執行期間規定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 94.03.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70800號函
- 有關違建查報後發生產權移轉之事實時,雖不必另為重複之行政處分,惟透過踐行利害關係人之通知程序及事後程序之保障,始合乎正當行政程序之規範意旨
3.
- 臺北市政府 94.02.2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98700號函
- 有關違章建築拆除,主管機關似可參照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列管查看作法,事先告知如一年內再次違規則將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直接強制執行逕行強制拆除,使再次違反時,得移送法辦,以達遏止違建之效果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60300號函
- 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報處分,既係命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當以查報時有權拆除處分該違章建築之處分權人為處分對象,至於處分權人是否為實際興建之人,則非所問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1 簽見
- 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之讓與,雖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交付而歸諸受讓人,受讓人應有拆除之權能
6.
- 法務部 90.06.20 (90)法律字第014057號函
- 行政執行法之施行,基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拆除是否適用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