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2.
- 交通部 99.03.03 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3.
- 交通部 93.04.13 交路字第0930028989號函
- 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4.
- 法務部 93.04.01 法律字第0930009249號函
- 關於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乙案
5.
- 交通部 93.02.25 交路字第0930022485號函
- 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