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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743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25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6.30

114年06月19日修正第2條條文之附表,自114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2.
  • 交通部 99.03.03 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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