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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6條;除第13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08.13 法律字第10403509200號函
  •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2.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
  • 內政部 95.09.25 台內防字第0950148387號函
  • 有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媒體樣態繁多,爰處以行政裁罰時應就個案事實報導之內容、方式、態樣、時點,及法律立法意旨、制裁意義等綜合判斷判斷「行為者」及「報導或記載之行為」是否為同一,分別適用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或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規定,至其餘未竟事宜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以落實對被害人之保護意旨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04 簽見
  • 依「行政院新聞局廣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直轄市政府新聞處負責彙集轄區內各類違法廣告,依性質分送有關機關處理,並按月彙報,故本案應由市府主管食品衛生管理業務之衛生局以府函名義負責核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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