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3.20 法律字第10703502510號書函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32條規定參照,「外國人曾被驅逐出國」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禁止該外國人再次入國,或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法定原因之一,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將得作為日後禁止該外國人入國之事由,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故縱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作成前,該外國人已自行出國而無庸行政強制執行,惟仍有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實益及必要
2.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6.17 國健教字第1039903070號
- 有關建議於外籍觀光客未繳納菸害防制法罰鍰之限制出境或入境相關行政措施之說明
3.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3.01.15 移署出管守字第1030015757號函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21條有關限制外國人出入國之規定,多係針對外國人涉嫌刑事案件、人口販運、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逕行驅逐出國等情形,尚不包括未履行行政罰鍰義務之情形
4.
- 法務部 95.07.05 法律字第0950023697號函
- 關於禁止外國人入出國或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國是否屬行政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