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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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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2.06 法律決字第0999050170號書函
  •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沒入,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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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5.08 法律決字第0970700292號函
  • 行為人同時運輸禁藥與私菸,就販賣禁藥部份論處有期徒刑,至於私菸部分,因屬未稅真品,不另為無罪之預知。就該販賣私菸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不得再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政罰,惟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裁處沒入該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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