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賦稅署 102.06.11 臺稅稽徵字第102005509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之變更無本法第48條之3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26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等規定參照,依該法第45條第3項明文規定,非屬行政罰法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未裁處,或曾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之案件,並無該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適用
3.
- 法務部 100.04.15 法律字第1000008533號函
- 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又稅捐稽微法第48條之3及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揭示「從新從輕原則」,乃針對行政罰裁處及刑事保安處分,而稅捐稽徵法第23條針對稅捐徵收期間,故無牴觸之問題
4.
- 財政部 97.10.13 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訴願法第97條規定辦理
5.
- (廢) 財政部 97.03.12 台財稅字第09704513290號函
- 屬行政規則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既有變更,雖相關法律規定並無變動,基於此等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適用新修正之基準為裁罰
6.
- 法務部 97.02.20 法律字第0960043586號函
-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是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7.
- 財政部 95.08.02 台財稅字第09504540700號函
-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或稅法,嗣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有變更、修正情事,涉及從新從輕原則,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之規定
8.
- 法務部 95.07.25 法律字第0950028035號函
- 關於稅法上「從新從輕」原則於行政罰法施行後,是否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疑義
9.
- 法務部 91.08.12 法律字第0910029335號函
- 關於納稅義務人就其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