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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9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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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 109.11.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13381號函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7款處罰對象不限積極對歷史建築為毀損行為之人,亦包含依第21條第1項規定,對歷史建築負有管理義務之人,如應防止損害之發生,能防止而不防止致建造物遭遇損毀之消極不作為,亦屬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係指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可能、疑慮、顧慮時,主管機關即得通知所有人等限期改善,其目的係為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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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 109.06.0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06262號函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28條及行政罰法第10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負有管理維護義務,本應防止其管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遭受破壞,倘因故意或過失能防止而不防止,以消極不作為任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遭致破壞或毀損,行政機關即得以渠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由,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7款予以裁罰,另「毀損」行為,除參酌刑法「毀損」罪所定「毀損」行為要件外,應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為維護文化資產所彰顯之文化歷史價值有無因此而遭受減損,綜合加以判斷
4.
  • 文化部 105.09.1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09249號
  • 關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無償撥用規定,應優先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惟該項僅係一得辦理「無償撥用」法律依據,至無償撥用相關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規範,則仍應回歸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中有關「撥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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