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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99條條文
1.
  • 文化部 111.1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14421號函
  • 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2.
3.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4.
  • 文化部 106.10.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11708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7條規定參照,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主管機關就職掌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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