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11.1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14421號函
- 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2.
- 文化部 109.04.1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40121號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興建完竣逾50年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預先評估機制
3.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4.
- 文化部 106.10.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11708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7條規定參照,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主管機關就職掌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5.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1.15 文壹字第0973100788號函
- 地方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予以規定,顯已逾越其自治事項範圍,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及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