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8.01.14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0661號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2.
- 文化部 107.07.1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7837號
-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3.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