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5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且為推動打造數位金融環境政策,自104.01.05起停止適用相關函釋1則
4.
- 法務部 103.07.07 法律決字第10303508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5.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6.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8.
- 法務部 102.03.21 法律字第10203502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5、16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9.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