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8100號書函
- 石油管理法第1、18、40條、行政罰法第21、22條規定參照,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設施所有權是否為受處罰者所有尚不影響處罰構成要件成立與否認定,即不論設施係租用、借用或自行建造,皆處以罰鍰;又為石油管理法沒入處分時,除有行政罰法符合擴大沒入情形外,仍有該法「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2552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參照,如供銷售油品違反石油管理法規定行為,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有,行為人與所有人同一,不適用前述規定,又購買取得油品所有人,除明知該物有得受行政機關沒入情況下而企圖規避沒入惡意取得,始得沒入
3.
- 法務部 100.08.22 法律字第1000017015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3條所稱「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人以處分或使用以外其他一切方法,造成不能執行沒入情形皆屬之,如有規避沒入裁處意圖,而藏匿或漫藏晦盜以致失竊,均屬之
4.
- 法務部 98.03.26 法律字第0970046921號書函
- 石油管理法第40條第2項之沒入規定,尚難遽認為其有排除行政罰法第21條所定「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意。惟沒入乃剝奪人民財產權之不利處分,石油管理法如基於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共安全等目的,而確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設施或器具之必要,則宜透過修法方式明文排除前開規定之適用
5.
- 法務部 96.05.08 法律字第0960013136號書函
- 關於行為人於查獲後死亡,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處罰主體,自無法為沒入之裁處。至於已扣留之物如符合「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罰法第40條規定處理之
6.
- 法務部 95.05.18 法律決字第0950012509號書函
- 涉及石油管理法第40條規定之處罰處理疑義
7.
- 法務部 91.10.08 法律決字第0910700508號書函
-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