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04500號函
- 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主管機關審認公司已預定召開股東常會而駁回,嗣該股東因公司取消前會再次依同法第173條召集臨時會,是否仍需完成同法第173條程序乙案釋疑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5 北市法二字第8920611300號函
- 公司登記採準則主義,凡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即應准予登記,而至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或為虛偽之記載者,則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辦理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19 簽見
- 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要件,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請求,且須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不能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又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