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5.17 法律字第11103506730號函
-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屬民間團體,其為辦理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等通知作業,非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範疇
2.
-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700012號書函
-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3.
- 財政部 96.04.16 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
- 公司應行清算,未進行清算,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662700號函
- 本案公司董事除有公司法第322條特別情事外,法定清算人應為三人,而即使其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惟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須取決於過半數同意,即使出具拆除同意書屬清算之執行,亦需過半數同意方可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51200號函
- 關於業經命令解散之公司,經法院判決確定股東會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公司與董事、董事長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似仍應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撤銷依該決議事項所為之登記